合議庭強調,王女雖未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但她以公務員身分協助祭祀公業賣地還收佣金,已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等規定,應受行政責任追究,已由監察院移送公懲會處理。
判決指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有21筆土地,2007年11月管理人蔡宏昇向當時汐止市公所申請全體派下員名冊證明書,因文件不合規定等原因,屢遭承辦課員王玉升駁回。
2007年12月,蔡男改找上當時汐止市長黃建清,黃男收賄700萬元後指示心腹違法核發證明書給蔡男,並把王玉升變更職務,不再讓她負責祭祀公業業務。2009年9月,王女在友人李昌諭介紹下,與蔡宏昇簽約欲幫該祭祀公業仲介賣地,她因此得知市長收賄護航一事,挺身檢舉市長涉貪。
2013年3月,王女又接下祭祀公業業務,同年5月蔡宏昇向汐止市公所申請祭祀公業規約備查,王女依法作形式審查後,簽請會辦單位准予備查;同年7月底,祭祀公業名下21筆土地順利以6億餘元賣掉,王女分得佣金約4千萬元,王女一審因此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3年。
王女上訴後,高院改認為,公務員成立貪污罪的要件,是職務與收取財物間要有對價關係,但王女2009年與蔡宏昇簽土地買賣授權書時,職務與祭祀公業無關;2013年王女形式審查祭祀公業規約時,雖屬職務行為,卻又查無對價關係,兩者均不符合違背職務收賄罪要件,王女行為頂多僅能視為「公務員兼差」,因此改判她無罪。
至於另兩名共犯李昌諭、蔡宏昇,一審各被判刑12年半不等,昨也獲改判無罪,全案檢方可上訴。昨聯繫不上王女,起訴此案的士林地檢署不願回應。遭王女舉發的汐止市前市長黃建清,歷審遭判刑11年到15年不等,現仍在高院更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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