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司法院服務時,民國102年初提到立法院的《大審法》修正草案第50條就已經把門檻降到四分之一,理由是「鑒於現行條文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人數限制仍過高,有致少數黨意見無法獲得違憲審查之機會,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立法委員聲請人數,由三分之一降低為四分之一。」
以當時立法院的政黨生態而言,第二大黨的民進黨有40席,比三分之一只多2席,但再回溯前一屆就只有27席,集全黨之力也遠不能及,我們都覺得三分之一的門檻無法使法律違憲的狀態及早排除,相當不合理,並不因特定政黨而有不同考慮,當然更不會想到民國105年第九屆立法院第二大黨的國民黨會驟降到35席。
這個法案因屆期不連續而撤回,今年司法院又擬定修法案,我從朋友那裡借到公聽會版本,看到第49條完全保留了舊案條文,連立法理由都一樣,心裡一陣感動,在一篇評論稿中還特別寫了這一段話:「尤其難能可貴的,是有關獨立機關的獨立聲請權,立法委員聲請的門檻從三分之一降到四分之一等等,都展現了司法院本應超越政黨政治考量的視野,讓舊草案付出的心血,沒有輕率的付諸東流。」沒想到期刊文章還在付印中,就讀到司法院院會通過的新版本,第49條的門檻又拉回到三分之一,沒聽到任何公開的說明,究竟是公聽會有什麼高明的意見,或者其他不忍想的事情在其間發生,我沒法揣度,只能借此一角撤回我的讚美。
我不認為門檻的高低可以從《憲法》導出來,前年德國憲法法院還為此駁回了少數黨在機關爭議中的主張。政策的選擇則很清楚的以降低為宜,司法院先放後收,我猜大家都想聽聽有什麼道理。
政治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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