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若拒絕攔檢,罰鍰將提高到3萬元並吊扣駕照一年。施昂強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將現行只罰3千元到6千元的汽車駕駛人拒檢行為,提高為1萬到3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5年內再犯,除仍要面臨罰鍰,吊照期限更加倍為1年。正式上路時程要視立法院三讀通過時間。
提案修法的立委認為,目前交通勤務警察執行稽查任務時,汽車駕駛人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者,只罰3千到6千元,違規情節較輕的汽車駕駛人恐誤以為可藉此僥倖逃脫,違法情節較重的,更容易為了逃避刑罰或更高額的罰鍰拒絕攔檢。
立委引述警政署統計指,近年平均每年不服或抗拒取締案件高達約1萬件,等於上萬輛汽車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若造成其他駕駛人、執勤警察,無辜路人不幸傷亡或財物的損失難以彌補,因此應重罰。
立委賴瑞隆建議提高為1萬到3萬元並吊照1年,林俊憲則認為應該更嚴,直接從3萬元起跳、最高罰9萬元。
經一陣討論後,立院初審決議,將拒絕攔檢行為的罰鍰提高為1萬元到3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5年內再犯,除罰鍰外,吊照期限也加倍為1年。
平常開車上下班的戴小姐認為,這樣的修法沒有太大意義,會拒絕臨檢逃避酒測的人,還是會想逃,因為逃逸被抓最高只是罰3萬元,但酒駕被查到要罰9萬元,逃走還是省6萬元。偶爾開車通勤的安小姐也說,這樣的修法仍無法遏止拒臨檢、想逃逸的駕駛,「會跑的就是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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