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父母無法快樂的兒童節【幼教篇】

出版時間 2018/04/04

兒童一旦遭受虐待,對其身心發展將造成難以回復之創傷,甚至可能造成一輩子的影響。基於保護兒童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對之負有特別保護義務,應基於兒童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以及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措施,始符合《憲法》保障兒童人格權的要求(參見大法官釋字587、603、656及664號解釋意旨)。正是為了落實上開《憲法》意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7條乃明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此外,雖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規定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要件,但資格要件乃是法律的通案規定,個別幼兒園的評鑑結果更攸關父母如何為孩子選擇適當的幼兒園。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4條規定,幼兒園評鑑可分為「基礎評鑑」、「專業認證評鑑」及「追蹤評鑑」(也就是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因此嚴格而言,對於父母最具有參考意義者,乃是「基礎評鑑」及「專業認證評鑑」。

其中就「基礎評鑑」而言,「幼兒園評鑑辦法」第5條雖然規定,直轄市、縣(市)轄區內的所有幼兒園都應該接受評鑑,因此具有強制性質。但事實上,「基礎評鑑」雖有部分項目涉及幼童受教權(例如「教保活動課程」),但與幼童安全較有直接密切關係者,卻僅有「餐飲與衛生管理」及「安全管理」(亦僅規範「交通安全」與「場地安全」)。基礎評鑑項目中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僅要求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以及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但此皆為「師生比例」及「資訊公開」的基本要求,是否足夠保障幼童安全,實值得深思。

再者,關於「專業認證評鑑」,絕大多數家長可能都不知道,依「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5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只要通過「基礎評鑑」,即可自由決定是否提出申請,因此「專業認證評鑑」並非屬於強制評鑑,原本希望藉由「專業認證評鑑」再進一步細分幼兒園良莠的效果,自然也就大打折扣。更進一步言,即使幼兒園自願申請並通過「專業認證評鑑」,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間亦可長達5年之久,而無須每年再進行評鑑。
保護兒童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讓孩子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中成長,不僅是所有父母的心願,政府也有義務讓保障兒童安全的措施盡可能無漏洞,才能真正落實《憲法》第156條明文規定,國家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之意旨。

律師、新手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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