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濫用救護資源,花蓮縣跟進其他縣市將收一千四百元。資料照片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表示,縣內習慣性濫用救護車計有80名,去年共送醫480趟次,習慣性酒醉路倒每年也有825人次,經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經議會審議後,將對「經常性飲酒」、「到院後逕自離開」及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收費。
林文瑞說,經常性飲酒指一周累計3次或一個月8次以上,且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4級或第5級者。另外,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把救護車當計程車的人也在收費範圍。
國內已有7縣市,依特殊之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1600元至1800元不等,各縣市實施多年來,濫用救護資源狀況已降低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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