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堯昨透過律師指稱,高院僅憑告訴人的陳述就判他有罪,讓人深感遺憾,事實上對方是挾怨報復。被害人的父親表示,滿意高院判決結果。
鄭家堯(四十九歲)當年因與小十四歲的藝人林依晨交往,引發媒體關注,兩人後因鄭男短報年齡穿幫分手。鄭男被控在二○一四年間,開車載少女到宜蘭遊玩三天二夜,第二晚就和少女上床,第三天北返時又在路邊要少女幫他口交。
少女父母得知後提告,鄭男否認與少女嘿咻,辯稱是少女父親向他借新台幣十七萬餘元未還,少女為替父親出氣,才誣陷他性侵。但法官認為,少女能明確描述鄭男下體特徵,考量鄭男最初與少女性交時,少女才十三歲,改依刑責較重的與未滿十四歲幼女性交罪,將鄭男從一審的二年八月,改判成七年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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