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台大應及時煞車

出版時間 2018/03/24

更可笑的是,在原先的利益迴避爭議上,當事人管中閔與蔡明興針對這只需3、5分鐘就可解釋清楚的問題上,不但選擇完全神隱並在臉書作些文青式回應,甚至還放任一群完全不面對具體事實與公開資訊的泛藍人士,以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的手法,把原本單純的遴選程序爭議,立即無限上綱成藍綠對立,企圖模糊焦點,無非是不肯負責「踹共」面對,因此才會引爆更多爭議,咎由自取。
接下來接連爆發的台灣大違法兼職和違法赴中擔任教職爭議,遲遲未能釐清甚至越滾越大的原因,也都是台大校方和政府機關長期語焉不詳的結果。當事人長時間不面對現實,卻在校務會議召開前夕,公然指控各種以公開資訊為基礎的媒體報導和檢方調查,是「政治恐攻」,儼然一副絕不受法律拘束的皇權聖君姿態,根本就是為學生做了最負面的民主法治示範。

這種凡事動輒訴諸顏色政治的惡習,是台灣社會無法就事論事的深重惡瘤,台大校務會議若是沒有能力脫離這種卑劣的操弄手法,正足以證明台大完全沒有自行解決遴選爭議的基本能力,屆時更該由教育部基於《大學法》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律主管機關的立場,積極介入並予以矯正,才能防止台大走上末路。
《大學法》第1條固然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但《大學法》根本不保障毫無界線的自主,更從未容許任何學術教育機構以自主為名,據地為王,放任一群統治菁英無法無天,這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的真諦所在。

換句話說,《憲法》固然保障學術自由,但《大學法》所規定的大學自治,必須是在法律範圍內為之,甚至,根據我國大法官歷來關於學術自由的解釋,「校長遴選」從來不屬於大學自治的保障事項,因此,在遴選過程中嚴重失職、未盡監督責任的教育部,更該基於《大學法》的授權,針對錯誤百出、荒謬至極的遴選程序與遴選結果,進行合法性與適法性監督。
大學自治是維護學術自由的手段,絕非目的,錯把無法無天的自主當自治,再錯把自治當目的,任由政商利益在完全不透明的校長遴選制度下從事醜陋的競逐,堂而皇之地將師生當成廉價勞工,才是對學術自由莫大的傷害,台大務必在末日誘惑下及時煞車,停止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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