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4日陳敬鎧被法官認定詐騙保險金,判刑1年2個月定讞(判決字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判決)。收到判決書後發現,法官也認為陳敬鎧的視力確有受損,有罪的理由不過是法官憑著自己的生活經驗,斷定雙眼失明不可能閱讀考卷中的小字體,也不可能從事拋接飛盤等動態活動,至於卷內多份證明被告視力嚴重受損,符合保險理賠標準(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或手動視力)的醫學、科學證據,法官卻捨棄不用。除此之外,法官對我在法庭上陳述失明不是完全沒有視覺,以及許多失明特別是中途失明者的實際生活現況,皆不理睬,顯然也是對我作為律師的能力有所偏見。
台灣社會缺乏障礙意識,連職司審判的法官無法跳脫自己的思維盲區,加上媒體的搧風點火,這些都是陳敬鎧無辜受冤的原因。明眼人以為視障者的外觀就是眼斜眼凹陷、臉頰不對稱、頭過度揚起、眼球上吊露出眼白、對話沒有眼神接觸,其實是個別生理因素或欠缺生活重建訓練所造成,並非每位視障者都該如此。視障者多元生活表現很容易從網路上蒐集得知,這些古今中外眾多視障者參與社群活動的生活點滴,值得法官與台灣社會重新思索「視障者真的是你、我眼中的樣子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