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醉撞亡 違停司機無罪

出版時間 2018/03/10
騎士醉撞亡 違停司機無罪

本案發生在2015年11月11日傍晚6時許,潘男開著載有挖土機的大貨車,沿新台五路二段由南往北行駛,途中為了接聽電話,在慢車道外的路肩臨時停車,不料王男隨後騎乘機車追撞大貨車車尾,頭破血流送醫急救不治,醫院驗出王男體內酒精濃度,換算成呼氣酒測值高達1.05毫克。

事發路段雙向共4車道,外側慢車道旁劃有白色實線,白線右側路肩距離路面邊緣有4公尺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項規定,車輛靠邊臨停須「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大型車不得逾1公尺」,檢警偵辦全案發現,潘男的貨車前後輪距離路緣分別為1.79公尺、1.27公尺,已經違規,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潘男。

但潘男向法院辯稱,他當時有注意自己是停在白線右側,沒有佔到慢車道,其他機車經過都沒有撞到他,一般人絕對可以閃避他的貨車,認為王男酒駕追撞死亡不能歸責於他。
法官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該路段路肩本就不供車輛行駛,但可供暫停,潘男臨停雖沒緊靠路面邊緣違規,但在客觀情況下,案發現場燈光充足,任何人都會注意到潘男的大貨車,而王男酒駕,在撞擊當下沒有任何閃避、煞車跡象,可見案發當時王男並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上大貨車。
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也認為,肇事原因都在王男,潘男並無責任,因此判潘男無罪,可上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臨時停車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可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記者昨未聯繫上潘男與他的律師,也未採訪到死者家屬回應。

律師詹豐吉昨分析指出,本案法官應該是認定潘男違規臨停與王男死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不過本案上訴後,若二審法官從「風險升高理論」看待此案,認為潘男畢竟有違規,製造該路段安全風險,因而增加這起車禍發生的可能性,那潘男可能會被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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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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