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簽署雙方代表為亞東關係協會(現改為台日關係協會)會長廖了以,以及日本交流協會(現改為公益財團法人日台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兩會也依此協議的目的,設置「台日漁業委員會」,每年原則上召開一次會議,由雙方討論作業規則。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資料,《台日漁業協議》所適用的海域範圍(排除2座釣魚台列嶼周邊各12浬範圍),最西端為東經122度30分、最北端是北緯27度、最東端是東經126度20分、最南端是北緯24度46分,在協議的海域範圍內,原則上台、日雙方都可以捕魚。
記者張博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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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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