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存廢 台灣的語言規劃為何(吳欣陽)

出版時間 2018/03/06

但語言規劃不能僅出於工具性的考量,文化、戰略或其他因素也常具有重要地位。注音符號是近代的產物,通說始於晚清章太炎的紐文及韻文。1918年「北洋政府」以教育部令第75號公布注音字母,率先正式施行。1930年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88次常務會議參酌日本推行假名成功之例,以「日本輔漢文以假名,即成為通俗最良之工具」、「音理整齊劃一」、「實識字運動最犀利之工具」為由,決議通過採用注音符號作為推廣國語的工具,並函知國民政府各機關人員及教育部各級教育機關照辦。
然而,注音符號受限於國民黨政府實際統領範圍,如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一般,生於中原,長於台灣,在世界上已是台灣特有、自成一格的拼音方式,具有文化等其他方面的意義,改制時不能不考量及此。
尤其,當決定改用羅馬拼音後,真正的挑戰才要開始。由於國語的拼音方法欠缺劃一的成文法源,以至於種類混亂。以現制而言,至少包括注音符號,還有漢語、通用、威妥瑪及國音二式等4種羅馬拼音,廢除注音符號之說既有起頭,倡議時也應該一併提出以哪一種羅馬拼音作為注音符號在教學上的繼受者,並提出工具性、文化性等不同方面的理由,才是完整的論述,否則只破不立,不僅不利學習中文,更不能證立新制更勝舊制。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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