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把「吊銷」講成「吊扣」酒駕判免罰

出版時間 2018/02/19

數日後呂男收到交通裁決書,發現不僅須罰九萬元,連汽車駕照也要被吊銷,他想到往後無法替父親送貨,提訟說警員開單時未講清楚,要求撤銷吊銷駕照處分。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重新審查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拒酒測者除須裁罰九萬元,也須「吊銷」該車種駕駛執照,但警員卻講成「吊扣」駕照,裁決處只好將錯就錯重新裁決成「吊扣駕照三年」。
但法官認為,吊扣駕照是吊扣「當時所駕駛車種」的駕照,吊扣期間不能再駕駛該車,期滿可恢復,但吊銷駕照是吊銷「所有車類的駕照」,依法三年期滿才能重新考照。
吊扣跟吊銷駕照法律效果不同,警員口誤將吊銷講成吊扣,已屬非正確告知,依大法官解釋不能處罰,即便裁決處將罰單改成跟警員說的一樣,也違反法律裁罰權限,判撤銷「吊扣駕駛執照三年」處分。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已放棄上訴,全案宣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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