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及監控被告機制未失靈(林尚瑜)

出版時間 2018/02/06

再者,法官不語原則,此時似為緊箍咒,讓該案法官依法論斷,卻率爾背負罵名無語答辯。若籠統簡述是,檢方依權責聲押應予相當尊重,然該法官先前曾諭知羈押同一名被告,業經收押過相當時日,經檢兩度起訴及追加起訴送審,其他接押庭法官均命交保候傳並限居定期至轄區派出所報到顯已足確保程序進行,嗣並受審判,如有罪定讞,將來必受執行嚴厲處罰,是相關預防監控機制並未失靈。筆者認為部分輿論單就本間偵查中羈押庭依法命交保是恐龍法官的恣意批評云云,係不甚公允的評論。
是以,站在司法院及法務部的高度應給予人民再次加強宣導所謂羈押乃保全程序,而交保僅為尚無羈押必要而保全後續程序或相關證據不致遭淹滅變造之虞的替代手段,並非具保免予羈押或停押當然等同無罪宣告而絕對毋庸接受將來刑責處罰等正確法治觀念。又羈押與否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的現況,有相應的黑歷史及釋憲脈絡在案可查,至盼社會大眾守法遵制,同時籲請理性看待法院慎重衡量而適法的諭知決定,該不服裁定或處分者,有其法定抗告或準抗告救濟程序可循,識者皆知此為正途。
審檢分隸與辯方加入抗衡,互有交鋒的正常法庭活動,應為民主法治社稷之福無訛,本件檢方不慎脫口過度情緒化反有扼傷司法公正的語句,尚嫌不必要至明,逮捕爭議亦同,此見彰化院檢新聞稿內容可參。惟事發之初,筆者見狀,急忙勸和緩頰,無非求取衝突降低,理性處理爭端,是本篇筆者無意逕自指摘或評斷對錯,僅祈雙方冷靜過後,為審檢關係尋求一個圓滿的結果。
末以,預防再犯、應報理論、社會安全論、罪刑相當均為刑事政策目標之一,為達成上開目標,吾人更需要一套程序公平嚴謹、兼顧人權保障且能確保有效審酌追究行為人刑責的司法系統,為此懇請各界給予並尊重承審法院依法獨立對卷證事實審酌的空間,本案依法論法應回歸體制救濟。筆者於該案代表關係人辯方斗膽直言,期許各方理性體諒並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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