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政策理應保障勞動者。然而,台灣的勞動政策卻充滿「促進產業發展」與去管制的思維。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在2013年新增第6條第2項「過勞預防條款」,雖以強化雇主預防過勞的責任為名,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在2015年公布的「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卻強調,「勞動條件檢查並未能解決根源問題」、「期盼事業單位能自主管理」。又如目前《勞基法》修法,美其名有層層把關,實際上卻是政府退位、勞動政策自廢武功的作為,將迫使勞工陷入自力救濟的困境。
工作者每7天應享有1天休假,這規範出現在國際勞工組織1921年頒布的《每週休息公約》(C14),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工作者的身心健康。班與班之間的休息時間(daily rest),國際間一般訂為至少要有10至12小時,也是為了讓工作者每天都能獲得固定且充分的休息。
遺憾的是,政府以產業有淡旺季、產業界有排班困難、勞工需要加班以增加收入,作為修法說詞,其實是把勞工視為配合產業發展的工具,讓勞工必須掙扎於麵包與健康之間。
此修法方向,不僅無助於減緩台灣蔓延的過勞問題,也將造成家庭與社會健康的惡化。
政府必須從勞工健康本是基本人權的一環為原則,全面檢視所有與勞工健康有關的公共政策,落實世界衛生組織呼籲的「所有政策均以健康為依歸」(health in all policies)。我們強調,勞動政策的主旨不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而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保護社會。真正以保護勞動者為依歸的勞動政策,才是對抗未來不穩定的經濟情勢與社會健康風險的重要機制。
台大公衛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教授
台大公衛學院前院長
台大公衛學院健康行為與社區科學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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