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最高院首度針對偷裝GPS定位追蹤器案表示法律見解,明確界定「車輛行駛定位資訊屬駕駛人非公開活動」,而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沒相關規範,辦案機關無從聲請法院裁准利用GPS定位辦案。法務部昨表示,警政署日前已提議將GPS辦案納入法條,法務部已在研議修法。
海巡署岸巡總局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的士官長王育洋,先前查獲蕭姓貨車司機駕駛漆有某公司名稱的貨車載運私菸,懷疑其他貨車司機可能涉案,2014年6月王男遂在同公司陳男貨車底盤,偷裝GPS定位追蹤器監控7天,之後王男伺機拆下追蹤器時,被陳男發現報警逮捕。
王男坦承為辦案而擅裝定位器,彌補監控人力不足,強調沒針對陳男個人隱私,何況「車子在路上跑,路人都能看見」,不算「非公開活動」。
但高雄地院認定王男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二審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罪為由,加重改判50天,易科罰金5萬元,但可緩刑2年。
最高院認為,車輛行駛在道路上雖是公開活動,但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等同駕駛人個人行動訊息,符合「非公開活動」定義;且GPS監控密度遠超出人力所能辦到,王男用GPS監控陳男7天,已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達到「強制偵查」程度,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才能執行,不得假借偵查之名,以公權力侵害私領域。
據悉,立法將GPS追蹤器辦案列為強制偵查手段的國家,包括美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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