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宗教對死亡權問題,一般而言,皆持否定的立場。人在主流宗教的宇宙觀中,地位非常渺小。如果這些宗教的教義是對的,人沒有這項權利,那麼,人恐怕也就「沒有權利同意他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安樂死也就沒有合法的空間了。不過,在世俗的自由民主社會中,個人的宗教信仰固然必須受到憲政層次上的尊重,但是公民無可迴避的問題是:獨立於主流宗教的教義而言,人真的沒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嗎?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5年的一項判決說,人有權利同意他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其理由是:否定這樣的權利會迫使有些人採取殘酷而危險的方式、過早結束自己的生命,因為這些人擔心自己的病情惡化到有一天而無力結束自己的生命時,他人卻又不能合法地提供必要的協助來結束自己的生命,那他們就必須一直承受無法承受的苦痛和折磨,直到生命自然結束為止。
對這些大法官而言,安寧緩和醫療,即使實施得宜,也難以全面避免這個結果的出現,更何況安寧緩和醫療有其本身的極限。加拿大最高法院的這種論理模式等於斷言說,死亡權來自於生命權:在結果上會促使有些人被迫採取殘酷而危險的手段提早結束自己的生命,這樣的法律是對生命權的侵犯。
不論我們是否贊成上述的論理模式,我國事實上承認人有權利同意他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及即將在2019年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都賦予了末期病人拒絕治療的權利,也賦予了末期病人權利去同意醫護人員撤除維生設備來結束自己的生命。遺憾的是,這項權利,我們只承認一半。我國並不承認人有權利同意醫生採取注射毒藥的方式來結束生命。
這種只承認一半權利的立場是難以辯護的。因為就後果而言,拔除期末病人的維生設備和注射毒藥,都導致病人死亡;就過程而言,醫護人員在兩類死亡事件中,都在行動上涉入其中;就動機而言,醫護人員都沒有把病人會因自己的行為而死亡當成理由不去執行。論者或謂,在撤除維生設備時,醫護人員只是讓本來就會死的病患死了而已,並沒有加速病患死亡,但在注射毒藥的情形中,醫護人員加速了病患的死亡。這樣的說法有狡辯的嫌疑:因為病患一旦有了維生設備的加持,撤除其維生設備其實也就加速了病患的死亡。
完全承認人有權利同意他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並不蘊含說,醫護人員有義務去協助期末病人結束自己的生命。醫護人員的宗教信仰如果禁止他們提供協助,那麼,政府必須尊重他們的選擇。政府必須做的是,去合法化那些願意協助者的行為。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