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離婚協議書未侵害隱私權?(葉茂林)

出版時間 2017/11/11

前述拍賣原味內褲的極端例子,就發生在瑪丹娜身上!今年7月,有一個傢伙打算把娜姐在1994年所送的內褲拍賣套現,起標價是5000美元。娜姐得知這個消息後,立刻向法院聲請禁制令(injunction),要求將拍賣的內褲下架。在告訴狀中,娜姐特別指出:雖然她因為自己的努力,成為綜藝界名人,但這並不表示名人就不能保有基本的隱私權;拍賣內褲這種個人私密物品,更是嚴重侵害其隱私權。紐約地方法院支持娜姐的主張,而核發禁制令,要求業者將這件內褲撤拍。
看完了瑪丹娜原味內褲的例子,再讓我們回頭來談談台灣這次要拍賣的離婚協議書。一份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涉及到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或者雙方離婚前因後果……比較敏感私密的當事人資訊,甚至也會包括當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地址等個人資料。對於這些敏感或私密的資訊,不僅當事人主觀上可能希望保密而不欲人知,在客觀上,社會一般大眾或許會有正反兩極的意見,但相信會有不少人認為這是當事人的隱私,屬於個人家務事,而不應予以揭露。
以私密性來比較,瑪丹娜的原味內褲顯然會高於名人的離婚協議書;而名人離婚協議書的私密性,則應該比一般書信內容要來得高。因此,如果違背離婚任一當事人的意願,而公開拍賣協議書原件,這時,不願隱私被公開的一方應該也可向台灣法院請求救濟,要求拍賣公司將物件下架才是。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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