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嗣因家暴、竊盜、性侵男院童等案件,被法院裁定保護管束,並經縣府安置於南投某安置機構,其偏差行為有所減緩,卻因該機構爆發集體性侵案遭撤牌停辦,法院與縣府協力轉介另二所安置機構。機構僅各短暫收留約1周,即拒絕繼續安置男童,其他安置機構亦婉拒收案,男童遂返回原生家庭及國小校園。法院與縣府協力連結社政福利、學校諮商、精神醫療資源,社政提供經濟補助及諮商輔導,學校每周安排心理諮商,精神醫療資源亦持續介入,惟如今身形壯碩之小六男童仍陸續毆打母親、老師,與同學起衝突。
各地院少年法庭執行保護管束之兒少,各縣市政府開案保護之兒保、性侵、家暴、毒品個案,各校拒絕就學或輔導老師開案輔導、轉介學生諮商輔導中心之學生,各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之少年,各安置機構拒絕收案之兒少,各青少年身心專科醫師難以提供有效醫療協助之病患,常見此類身心多重障礙之特殊孩子,一般家庭無法照顧、校園無法教導、安置機構不願接納,司法及社政無法強制安置於某機構,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監獄更欠缺處遇此類特殊兒少之人力及資源,亦不宜裁處至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或至少年監獄執行刑罰,更不宜自幼長期居住精神醫療院所,與家庭、學校、社區隔離,而剝奪其受教、學習、就業及回歸正常生活之機會。目前之社政福利、學校教育、諮商輔導、精神醫療及司法保護等資源之介入成效有限,上開案例屢見不鮮,足見公辦安置機構確有設立之必要,各國中小亦有增設特教資源之必要。
為此,建議衛生福利部設立一所或多所兒少安置機構,不得拒絕司法或社政轉介安置之個案,應編制專責之社工師、生輔員,受有專業之訓練,以替代無法發揮教養功能之家庭,提供兒少穩定之生活照顧及行為訓練,且連結充足之精神醫療及諮商輔導資源,由精神專科醫師及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提供診療及諮商服務,並由教育部協助建立合適之就學資源,編制特教老師及心理師、社工師,安排合宜之課程及活動,以替代難以發揮教育功能之一般學校課程。
同時,不得拒絕孩子就學或藉故要求孩子轉學,以保障孩子得就近上學之受教權,孩子亦不致危及老師或損及其他學生受教權,再由縣市政府之社會福利資源及各地少年法庭之司法保護資源提供相關協助及處遇,方能妥適照顧及保護此類身心多重障礙孩子,避免其從受暴者變成施暴者、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而危害家人、同學、老師及社會大眾,更避免其將來淪為成人監獄或精神病院之常客。
另建議教育部應強化各國中小之特教資源,於各校增聘特教老師及輔導老師,協助各校安排特殊生之合宜課程、活動及輔導,而非任令此類特殊生就讀毫無特教資源之國小,與一般學生共同上課,由一般老師教導普通課程,導致衝突不斷,難以穩定就學,亦影響其他學生之受教權,更增此類特殊學生觸犯法律之危險,實非國家、社會之福。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