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復 原住民何時光復(莎瓏.伊斯哈罕布德、馬躍.比吼)

出版時間 2017/10/23

1947年泰雅族省參議員樂信.瓦旦向政府遞交「三峽鎮大豹社原社復歸陳情書」:「台灣光復,因為日本而被驅逐於深山的我們,也應該回歸祖先墳墓之地,祭祀、告慰祖先之靈,這是必然之理。由於光復,我們也蒙受光復故鄉之喜,這乃是明確之理。否則,光復於祖國之喜何在?」樂信.瓦旦的問題直到今日都適用:「台灣光復了,但原住民的故鄉何時才能光復?」1954年,樂信.瓦旦被以叛亂罪名槍決,大約就是當時國民政府的回答。
國民政府接收大量原住民土地後,不但不歸還原住民,還開始在土地上大量伐木,面積超過台灣的1/10,約38萬公頃,1952年至1954年間伐木收入甚至超過全台灣公營事業盈餘的3成。1954年台海局勢緩和,大量軍人退伍,榮工處開始興建中部、北部橫貫公路,退輔會也開闢高山農場以安置退伍軍人。1960年代國民政府開放平地農民向林務局租地種高山蔬果,形成公路沿線的高山農園。原住民原本生活空間與珍貴森林,就這樣被政府用來賺取大量外匯、解決社會問題、協助伐木業者╱退伍軍人╱平地農民賺取高額利潤。
反觀族人不能再使用這些土地,生活無法自給自足,越來越艱辛。今天一半以上族人離開故鄉到都市生活,大多從事勞力工作,平均收入只有全台灣平均收入的6成,極少年輕人熟悉族語和傳統文化,許多部落正面臨土地流失的威脅。

2016年8月蔡英文針400年來歷代政府錯誤政策向原住民族道歉,承諾推動轉型正義。2017年2月,行政院公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簡稱「劃設辦法」),原本應協助部落說出曾經的生活空間,作為將來與國家協商、逐步光復失地的基礎。但這「劃設辦法」卻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排除已成為私有土地的部分,破壞原住民族土地的完整性,更為財團開發這些土地打開後門。
事實上「劃設辦法」不影響土地所有權,只讓族人指認過去生活空間,但連這卑微權利,原住民都得不到。如果原住民連指認失地的機會都沒有,還可能光復失地嗎?如果原住民沒機會光復失地,台灣這土地上的國家(不管叫什麼名字)真的好意思慶祝「台灣光復」嗎?

莎瓏.伊斯哈罕布德 / 暨南大學原鄉發展專班助理教授
馬躍.比吼 / 紀錄片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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