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法案協調的政務委員許璋瑤昨說,《統計法》已四十五年未翻修,工商環境變大,加上這幾年詐騙集團猖獗,導致民眾信賴度不夠,調查環境比以前差。
調查人員過去普查時,面對民眾、公司行號拒訪,可以根據《統計法》施行細則規定,以《行政執行法》開罰,但由於未將罰則直接入《統計法》、規範不明確,導致實際開罰案件數很少。
主計總處希望透過開罰來解決普查受訪率偏低,甚至提供不實資料問題。為免擾民,修正案也明訂,各機關辦理的調查要與業務相關且有迫切需要為限,否則不得舉辦。
修正案也明訂各大普查辦理周期,包括每十年至少辦理一次人口及住宅普查,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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