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公司已對公平會罰鍰計算方式提出質疑,然其最在意的乃是授權架構與計費方式能否持續下去。公平會要求的改正措施,包括晶片廠及手機製造商可以與高通協商增修或新訂專利授權等相關契約,協商範圍不以違法行為為限,且不得排除透過法院等獨立第三方解決授權爭議。公平會藉此以未明言方式,開啟廠商與高通重新協商權利金計算方法的契機,展現政府執法時向來非常欠缺的創意與策略思考。由於已經戳中痛處,高通公司勢必全力反擊,公平會必須事先作好準備,才能妥善加以因應。
首先,高通可能延續對各國的質疑,針對本案裁罰並非由獨立聽證官等公正第三人所作決定加以挑戰。此項訴求雖然不符我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但是本案處罰如此之重,就國際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之討論而言並非全無道理。其次,針對公平會認定三種違法行為,高通公司必將提出相當銳利的反駁主張。例如對於拒絕授權晶片廠,高通早就不再對晶片廠提出專利侵權訴訟,用意即在避免阻礙基頻晶片市場競爭的指責。對於以基頻晶片搭售專利授權(no license, no chip policy),高通可以主張兩者都是製造手機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並非強制搭售,即使搭售也不影響市場競爭,更只會弱化用以搭售的基頻晶片市場力量。對於晶片獨家交易之權利金優惠,高通也可能援引今年歐盟法院英特爾案的判決,主張公平會必須證明此行為足以排除與之具有同等營運效率的競爭者,方可認定違反競爭法。
最後,公平會的改正要求超出本次認定違法範圍,此種作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不當連結禁止,很可能面臨嚴峻挑戰。面對高通陸續推出的各種主張,公平會若能進行縝密推演,預判高通可能提出的各種攻防策略,在處分書中預先加以防堵,將可強化本案處分的正當性,且減少未來漫長訴訟過程對於本案規範效果及合法性所可能造成的傷害。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