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台電公司有規劃集中式貯存設施,預計2020年3月可確認設置地點,計劃2036年完工,2036年3月開始可移出反應爐內核燃料;因居民會強烈反對台電在其住家附近建集中式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場,除非將核一、二、三廠及核研所從中選一處作為集中式貯存設施設置外,否則在2038年前根本找不到集中式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場址。
依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劃書」,預定於2038年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址,2055年最終處置場完工啟用;到明年底時、甚至到2038年前台電公司都無法明確告知新北市政府最終處置場址;如新北市政府持續以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未確定前,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及不審查逕流廢水削減計劃,將導致到2038年前,核一廠室外、室內乾貯存設施都無法完成。
核一廠一號機及二號機的用過燃料池都已近滿,一號機只可再放9束,二號機7束;開始除役前要先將在每個反應爐中408束燃料棒全移到用過燃料池中存放冷卻,因第一批放到用過燃料池之用過燃料無法移到乾貯設施,以致在每個反應爐中之燃料棒無法移出。
停機過渡階段台電原先規劃進行系統除污及洩水將無法進行,將導致無法進行除役之困境,要到2038年後核一廠才能除役。日後如果有擁核之新政府出現,也留下讓其可以進行核一延役之機會 。
筆者長期參加環保署核能一、二廠乾式貯存監督委員會,長期於會中主張「美國乾式貯存管制法規規定執照單次不得超過20年,且美國核管會只認可美國NAC公司NAC-UMS系統20年的安全壽命,為何原能會核給技轉自美國NAC公司之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期限40年?另核一、二廠環境之氯鹽沉積量過高,高於原來設計時之值甚多,原能會應只能核給核一、二廠式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期限20年以內。」
2017年3月原能會回應「將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期限由40年改為20年,且未來審查核一、二廠乾貯設施10年再評估報告時,將視10年營運期間,屆時再決定20年換照時,是否要求開蓋檢驗。」
目前台電規劃核一、二廠二期室內乾貯設施是採自然通風沒有配置空調系統,採原有一期所使用之密封鋼筒及混凝土護箱材料,核一、二廠靠海邊自然通風中含氯鹽高,讓使用不鏽鋼304L材料之密封鋼筒容易產生應力腐蝕龜裂,台電應採取補救方法避免應力腐蝕龜裂發生。
核一、二廠會建在新北市是長期擁核的國民黨政府主導決定,長期運轉產生目前無法處理的大量核廢料也大部分是在國民黨政府主政時期;明年底核一廠除役計劃絕對跳票,要到2038年後核一才能除役,新北市政府及議會要抗爭的對象應該不是蔡政府。
依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貯存設施10年再評估報告中需載明「除役初步規劃」,新北市政府及議會不容許核一、二廠成為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應該改要求台電及原能會在「除役初步規劃」明確立下乾貯設施除役之年限,唯有如此才不會發生2025年非核家園,但核一廠要到2038年後才能除役之荒謬現象。
鹽寮反核自救會總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