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數字所呈現的,正是長久以來從父姓的文化習俗,但卻造成許多原住民女性,無法將原住民身分傳承給子女,因為原住民母親與漢人父親所生的子女,如果一方不同意為小孩取原住民傳統名字,且約定從父姓,即喪失傳承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根據立法資料,當初之所以採取此種方式限縮原住民身分的取得,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乃是想將資源提供給真正需要者,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積極平權措施」或「優惠性差別待遇」,例如釋字719號解釋曾指出,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以國內員工總人數為標準,使逾百人的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負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並無違背《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
但相反的,姓氏綁身分的立法方式卻未必能通過《憲法》檢驗,因為原住民的身分傳承具有文化意義,國家應予以保障,縱使因給付行政的資源有限,也可以透過排富條款等機制,將較不需要資源者予以排除,而非從子女出生時即預先以姓氏綁身分的方式,剝奪原住民身分的傳承。
如果進一步對照《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親生父母之一方為蒙藏族者,得取得蒙藏族身分。」乃採取雙系血統主義,更可印證對於原住民採取姓氏綁身分的方式,能否符合《憲法》第7條實質平等原則之要求,實值得深思。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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