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起訴書,李明哲在3月19日,被廣州市國安局監視居住,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中國刑訴法》)第73條第1項,監視居住應在嫌疑人的住處執行。請問,李明哲在廣州市有固定住處嗎?沒有固定住處,為什麼可以監視居住?假設檢察官筆誤寫錯了,不是監視居住,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那依照《中國刑訴法》第73條第2項,應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請問這個通知呢?
另外,李明哲於5月12日被逮捕,但依照《中國刑訴法》第91條,逮捕後,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請問通知呢?還有他被羈押在哪裡?但李明哲從3月19日失蹤到現在,家屬都沒收到任何中國官方通知書,嚴重違反《中國刑訴法》,連中國政府想強烈打擊,所謂新黑五類之首的中國人權律師被中國政府抓,家屬都有通知書,那李明哲呢?
有人會辯解說國安案件的刑事程序跟一般案件不同。沒錯,但國安案件有特殊規定要明文寫出,依照《中國刑訴法》,國安案件在律師會見等規定的確與一般案件有所不同,但本文舉出之刑訴條文並未針對國安案件有特殊規定。
除了《中國刑訴法》,中國與台灣在2009年簽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12條是人道探視,內容是雙方同意在限制對方人員自由時,需及時通報對方,並且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請問中國政府有做到嗎?台灣政府事發後沒有收到通報,李凈瑜請求探視權也被拒絕,甚至註銷其台胞證,中國政府沒有遵守自己簽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中國的「以法治國」只是一場鬧劇,而主演這場鬧劇的,正是中國政府。所謂「大國威信」的蕩然無存,正是因為中國政府帶頭違法,自己訂的法律自己都不遵守。
最後,依《中國刑訴法》第202條,審判應2個月內宣判,從李明哲起訴書最後起訴時間8月4日開始計算,明天期限就要到了。而且,請恕我提醒,依照《中國刑訴法》第196條,宣判,一律「公開」進行。就讓我們看看,不斷宣稱「以法治國」的中國政府,會不會遵守自己的法律,在期限內公開宣判?
漠視兩岸互助協議
台大科法所碩士生、李明哲救援大隊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