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前總統因9月政爭所衍生的洩密、教唆洩密行為,就算不是屬接續犯性質的同一案件,卻因於時間、空間上有緊密相關,彼此之間,也難以分離,致應由單一法庭為合併審理。惟這一系列行為,卻因有自訴、公訴之故,竟分由不同法庭為審判,致易造成還原真實之困難。
如於柯建銘自訴案裡,由於《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只處罰洩密者,而不處罰機密接受者,故馬前總統叫檢察總長入官邸,要求提供監聽與通聯紀錄等資料,若被認定與第一次被動聽取的報告相同,第二次報告的行為就非洩密,自無成立教唆洩密罪之可能。
只是所謂已洩之密不算機密之免責理由,僅限於同樣機密洩漏給同一人之情況,若能連結之後,馬前總統再向行政院長、總統府秘書長說明等之行為,實就不難看出事件的端倪。只是就此部分,卻是由他庭審理,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訴法庭就不能為訴外審理,致使原告方的舉證受到束縛,被告方自可輕易擊破。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公訴案裡,關於教唆洩密之問題。因教唆犯,必須是對特定事務為唆使,若僅是叫檢察總長去找行政院長,致無要求報告什麼內容,欲成立教唆洩密罪,似有其困難。惟若能對照自訴案裡,馬前總統亟欲了解案件內情之事實,即便無對檢察總長到底要向行政院長告知何事為指示,也不難因此證明有教唆洩密之存在。惜在案件事實已被分離的結構下,檢方的舉證就受到局限,致有很大可能會落入罪疑惟輕的無罪結果。
此外,馬前總統的另一項利多,恐在於其身分所衍生出的《憲法》特權上。雖在過往,由於《憲法》條文過於抽象,又無法律效果,一般法院鮮少會以之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以避免適法性之爭議。惟這種趨勢於近來,似乎有所轉變,如太陽花學運案以公民不服從、路過中正一分局案以言論自由權保障,甚至馬前總統的案件以院際紛爭調解權限等。只是在《憲法》條文極端抽象下,或給被告更有利的無罪抗辯空間,卻必出現因法官而異的各自解讀,致讓人對司法公正性產生質疑。
而馬前總統的兩個洩密案,若第二審仍維持無罪,因屬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就不得上訴而確定。若改判有罪,原本也不得上訴,但依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此等否定救濟權之規定違憲,真遇此情況,仍可因此上訴而將戰線拉長,致成為最大利多。故於現階段,馬前總統已處於絕對的制高點,自訴人與檢察官已陷入絕對的劣勢。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