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紅包鬧翻 新婚夫妻毀婚

出版時間 2017/08/04

四十多歲的張男提告指出,前年與女方訂婚並辦婚宴,但歸寧時竟被岳母責難,指他母親婚禮當天面露不悅且沒向女方親友敬酒,岳母甚至詛咒他母親「沒有好結果」,事後他母親得知,欲離家成全兩人,女方無動於衷,嚴重不孝,另女方多次提及欲解除婚約,甚至直接搬離他家,因此提告求償相關結婚花費、精神痛楚的慰撫金等共八十七萬餘元。
女方則抗辯,她在辦完婚禮次日即正式搬進張家並幫忙看顧鎖匙店,事發起因婚禮前兩天,她盼張男包兩個不限金額的紅包給她父母,報答父母恩,張男轉知母親後,表示母親不滿,覺得女方家一直要錢,結婚前一天,她請姊姊幫忙搬她的日用品來張家,婆婆當場將茶盤丟茶几上後就愛理不理。
女方表示,之後的婚禮過程,婆婆常面露不悅,也不跟她父母講話,她家人前來敬酒,婆婆也擺臭臉,也因此,歸寧時,她母親才會向張男反映不滿,但決無詛咒。而婚後,因丈夫一度要她暫待娘家,她後來另找到工作想拿回擺在張家的日用品,不料張男翻臉說不要這段感情。

至於婆婆曾想離家一事,女方表示她當時有傳LINE給張男:「你跟媽媽說,那是她的家,要好好的待著」、「我說過,你可以放棄我,但不可以對媽媽不好,她養你照你到現在,真是偉大的母親」,另也傳簡訊給婆婆「媽媽,那是你辛苦經營打拼的家,你要好好的快樂的在家生活」。
女方表示,她也無法接受,張男婚後遲不辦理登記結婚,而戶政事務所僅隔幾條街道外,婚後兩個月形同「藉結婚之名行召妓之實」。女方主張男方對婚姻破裂有責,不應要她賠償。一審判女方不算違反婚約免賠,但二審認為,張男、女方已於一審當庭合意解除婚約,張男依法可拿回聘金,判女方應還三十六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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