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無論藍綠主政,對於各縣市間的垃圾總視而不見,讓各縣市間靠著「人治」去找到可以代燒垃圾的焚化爐,不是靠著「法制」的建立,讓大家有規則可循,這樣情況一直到今年1月修正公布的《廢棄物清理法》,才增列第28條第7項「垃圾調度權」(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理措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
然而,依據環保署最新的說法,關於同法第28條第8項具體實施的「垃圾調度辦法」是7月初才要預告,遲至9月才能公布實施(從修法完成迄今拖延了近6個月),垃圾問題每天在發生,實在不允許主管的行政機關如此怠惰與忽視,環保署在廢棄物清理議題中,明明握有解決問題的鑰匙,卻常常自動消失,讓垃圾問題演變成地方間角力或政治口水戰的題材(例如雲林縣長李進勇和斗六市長謝淑亞被解讀成是縣長選舉的角力),垃圾不分藍綠,環保署如何能袖手旁觀!
目前國內吵得不可開交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政府不斷宣揚此一條例將帶來下一代所需要的基礎建設,但垃圾處理才是攸關民眾每日生計的大事,這次雲林縣的引爆點在於,運1噸的垃圾去焚燒必須換回1.8噸的爐渣,面對如此不平等的條約,雲林人在民生壓力下只能硬吞。
環保署在即將公告的「垃圾調度辦法」中,更該從區域平衡觀點出發,本於縣市間平等互惠原則來訂立辦法,對垃圾焚燒後產生的爐渣訂出合理的回運比例,甚至包含後續爐渣存放地點的管制措施,而不是放任其他坐擁焚化爐的縣市對弱勢的雲林再度剝削,畢竟,下一代的人需要的基礎建設不單單只有軌道而已,不是嗎?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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