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遭起訴的謝姓男子(三十七歲)平時在工地工作,因老闆交代他自行找水源,並運水回工地灑水、洗車,他遂跑到瑞芳的基隆河畔抽水使用,被民眾拍照舉發,但他向檢方供稱,不知溪流河水不能隨意抽取使用,並無犯意。
北區水資局表示,水是國家重要資源,須取得水權才能取用,若讓民眾隨意抽取河水,乾旱期間勢必會嚴重影響到民生、農業用水;此案中,謝男抽取大量河水載回工地使用,明顯是營利行為,水資源局接到民眾拍照檢舉,認為已構成竊盜行為,才會向地檢署告發。
私用河水是竊取國家資源,有些民眾用水桶到山上接山泉水,載回家泡茶飲用,是否也屬竊盜?地檢署表示,此舉動確實已構成竊盜要素,但基於微罪不舉認知,即使有人檢舉告發,檢察官一般都會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
至於有些山上人家,私接水管取山泉水家用,水資源局指出,依規定水管直徑兩吋以下,僅供家庭使用非營利行為時,可不必申請水權就可接管取水。
民眾若私接山泉水自用屬微罪,一般不起訴。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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