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解 涉醫糾 醫師負舉證責任

出版時間 2017/06/06

陳男指稱,二○○七年二月晚上七時許,妻子滑倒撞傷頭到台大醫院急診,其間出現頭痛與嘔吐症狀,林姓、潘姓兩位醫師僅為妻子做頭部X光檢查與注射止吐針,當晚午夜妻子昏迷,醫師才做斷層掃描查出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緊急開顱清血塊,但妻子再也沒醒來,同年底過世。
陳男控告台大醫院及三名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罪,但檢方不起訴確定,民事部分陳男再連帶求償一千兩百多萬元。一審認定,醫師未依台大內規,立即幫陳妻斷層掃描檢查,且吳姓主治醫師未盡責指導兩位新進醫師,也沒親診注意陳妻病情變化,判醫院應賠六十萬元。

不過二審認為,三位醫師沒省略必要檢查治療,也未違反醫療常規,逆轉改判台大醫院免賠。
陳男上訴後,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醫療常規僅為最低標準,醫師應本於醫學知識,審酌病人病情及醫院層級,綜合判斷後進行適當醫療,才算「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醫師延遲做斷層掃描檢查,屬「可歸責的重大瑕疪」,該瑕疵跟患者死亡的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釐清狀況」,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基於醫療專業的不對等,舉證責任應改由醫師承擔,否則對缺乏醫療專業的被害人不公平,因此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有律師將最高法院的判決,貼上臉書粉絲團後引發醫界熱議,更有醫界團體轉載、分享,並以「令醫界震驚、惶恐」來形容此判決。
最高法院發言人劉福來說,本件重點是醫院應依各自軟硬體醫療水準,而有不同層級的注意義務,用「醫療水準」判斷醫療過失,源於日本實務見解,日後若其他法官認同此見解,會慢慢跟進統一,否則會再討論。

陳貽男昨表示:「希望醫生能視病如親、提高注意義務。對本案醫生而言也是一種折磨,希望能盡早落幕。」台大醫院指出,後續舉證程序將交由律師接手。
不具名的台大醫院醫師直言,此案原告是前法官,但最高院卻做出全世界首創、由被告醫師負舉證責任的決定,很難不讓人懷疑,這是法界在欺負醫界。但父親死於醫療疏忽的婦產科醫師張少萌昨贊同最高院見解,強調醫師應更謹慎,只要視病猶親,患者與家屬感激都來不及,不會苛責醫師。
對此判決多數網友痛批:「無罪推定還要被告自己舉證,真是傻眼!」但也有網友指:「原告要證明醫療過失,本來就難如登天。」「病患在醫糾案本屬弱勢。」

醫糾案件中的病患與家屬處於弱勢,只能以抗議等方式自力救濟。資料照片

律師楊貴智指,《民事訴訟法》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對該事實有舉證責任」,因此民事案件通常會要求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的不對;不過同法條後段規定,「若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個案情況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當法官覺得叫原告負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時,即可反過來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實務上稱為舉證責任倒置或轉換。
民事訴訟案件中,若該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無法舉出有利於己的證據,通常會被判敗訴:刑事案件則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檢方舉證不足,法官就會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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