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醫療水準」 恐難認定

出版時間 2017/06/06

同時兼任醫師工作的律師陳華明說,衛福部醫審會出具醫糾鑑定報告時,常以醫師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重點,但醫療常規太抽象,根本沒有統一標準。
陳華明指出,法院常以醫師已遵循醫療常規判病患敗訴,但醫療常規是最基本的,醫師應視病患狀況做到高於醫療常規的處置,「以台大醫院設備人力,不該僅做到醫療常規最低標準。」
律師楊貴智也認為,最高院以「醫療水準」來研判醫師有無盡責,較能因應不同個案、維護病患權益,但醫療水準可能比醫療常規更為抽象,此見解恐造成醫師新的不安。
法界指出,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並非罕見,環境、勞資糾紛案也常有相同情形,過去雖有立委提案修《醫療法》限縮醫療人員醫療刑事責任,但初審無共識目前擱置中。
◎記者丁牧群、何哲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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