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黨禁解除後,台灣的政黨一直是用《人民團體法》當中的政治團體專章規範,《政黨法》雖早在一九九三年就被提出,但因草案中包含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的條文,因此在立院卡關二十幾年;去年立法院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後,朝野立委才終於能平心靜氣坐下來審查,昨並將法案順利送出委員會。
昨初審通過條文,除確立政黨的組織與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外,也明訂政黨經費的四大來源,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以及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推出的出版品、宣傳品等收入,並明訂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且政黨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出財產申報,若未申報,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罰鍰。
至於政黨補助金門檻要不要由百分之三點五降為百分之二、政黨負責人的排黑條款、廢止政黨備案的資格要件、黨內選舉若有違規是否要訂定罰則等條文,則因朝野仍有不同意見,一併保留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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