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檢方指稱,遭狼父猥褻的女兒才小學二年級,前年狼父被起訴時,女童應訊哭訴被猥褻後覺得很煩、噁心想吐,就會一直拔自己的頭髮,女童生母也證實,女兒拔頭髮自虐已長達一年。
檢方表示,狼父觸犯《刑法》強制猥褻罪,是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以一罪一罰原則來看,怎麼計算都不該只有四年。檢方另附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五年前一件類似判例,最終判刑九年,兩相對比,「該案實在判得太輕」,因而提出上訴。
但花蓮高分院法官審理時,指出女童在檢察官偵訊、原審作證時,均一再明確表達「不要告父親、比較想留在父親那裡、不要父親被處罰、父親被處罰她會很傷心、不要處罰就好、她可以原諒父親」等語;女童生母也在偵查時懇求法官給予丈夫改過機會,直到再審母女仍持同樣看法,顯見女童及其生母都已原諒狼父。
法官認為,女童年幼需要父親照顧,不宜分開太久,再者狼父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未再騷擾或恐嚇女童及其生母,表示狼父懂得自我控制,也願遵守法院命令,綜合整體行為狀況,地院判處四年,核無不當。
律師何俊賢指出,法官的判刑雖經多方衡量,但依《刑法》猥褻刑度及犯罪次數而論,確實造成民眾觀感不佳無法認同,判刑四年恐有過輕疑慮。律師林國泰也認為,司法院有量刑系統可參考,猥褻百餘次僅判四年實在太輕,不符合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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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