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人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即可發現單軌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地主反彈極為強烈的一點,在於僅能透過最多不超過公告現值「15%」的價錢,把土地賣給政府。然而,「15%」這個神奇數字從何而來?其實是早期財政部為協助地方政府取得私有既成道路,曾於92年訂定《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劃》,由中央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以競價方式收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既成道路。嗣後,行政院於94年7月修正中央補助比率上限為收購土地公告現值15%(超出部分由各地方政府自籌),因此各地方政府乃將最高收購價格訂為土地公告現值15%。由此可知,「15%」是基於財政考量,而非以合理補償為基礎,任何土地所有權人都無法接受土地價值被縮水為「15%」,這也絕非大法官解釋所闡釋的「合理補償」。
政府如以協議價購方式徵收私人土地,價格遠超過土地公告現值「15%」,同樣是私有地賣給政府,卻有截然不同的價錢,顯然違反平等原則。此外,「低價競標出售」並無法律明文依據,多年前已被學者批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事實上「15%」本身亦無法律明文依據,卻影響逾10萬名地主之重大權益,因此,無論是以《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或《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為依據,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相關制度理應由立法院透過公開民主之方式審議決定。至於因資訊不透明而使掮客可從中獲利,政府當然應採取積極措施解決,但如因此不惜傷害財產權已受特別犧牲人民之權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人民財產權長期因公益遭受特別犧牲,政府卻沒有財源給予合理補償,豈能再以公權力強迫人民賤賣土地,否則法治國家保障人民財產權,尚有何意義可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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