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陳星真的是林女悲劇主導人,經8、9年,什麼證據都已消失,被害人自盡更失去此案法律主體,無論如何很難將陳星繩之以法;何況林女憂鬱症是否與陳星誘姦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也很難證實。總之,除了陳星自己道德良心的譴責外,司法對他無能為力,社會對林女的同情和自責,也無法喚回林女青春的生命。大家都無能為力,很無奈。
為了求得救贖,有立委提議修法,禁止補教老師使用假名,一概實名教學,有助於家長在網上檢查老師的過去資料,便於究責,也對老師有嚇阻功能。但是,實名教學並不能阻止老師誘姦女生,一般學校裡老師都是實名教學,並沒有減少狼師誘姦女生的案例。
比較正確的做法是強化不適任教育人員的通報系統,尤其是加重刑罰才會更有效。
這種案子有其法律的灰色地帶。如果被狼師誘姦時,女方已過了17歲,狼師就沒有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的問題。何況,誘姦罪很難定義,與兩情相悅、合意性交只有一線之隔,特別是當時女方若因意亂情迷並不反對的情況下,如何判定是誘姦?
補教老師一般較學校老師迷人,他們口才好、幽默風趣、聰明活潑(否則無法成為名師),經濟條件也比較優渥加上權威感,情竇初開少女很難抵擋他們的魅力。久經情場的老師很快看出女生的心意,輕易就擄獲少女的芳心。這樣的陷阱要怎樣教少女避開呢?
年紀較長的補教老師完全能掌握情迷少女的心理,他們利用女生對他們的信賴和迷戀獲得性慾的滿足,和使用權力與資源性侵女性沒有不同。最可惡的是他們濫用被害人對他們的信賴、好感而佔盡便宜、滿足性慾。社會上被民眾信賴的人像是教師、醫師、神職人員、公職人員等,他們若濫用受害人對他們的信任而利用並傷害受害人,應該罪加一等。所以加重刑罰是司法機關立馬可以做到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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