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住桃園的鍾姓男大生(二十一歲),六年前剛升上高中,隨家人到新北市一家宮廟當志工,認識就讀小二的「小玉」(化名,十三歲),因雙方家長同為廟裡志工,常在廟裡打掃、做齋菜,兩家人交情越來越好,常到對方家中作客聊天。
男大生剛開始把小玉當妹妹,小玉也把男大生當成大哥哥,未料小玉升上國中後,情竇初開,逐漸把男大生當成情人,男大生也因小玉越來越漂亮而心動,雙方關係從兄妹變成男女朋友。
去年中秋節,小玉和家人到男大生家裡烤肉共度中秋佳節,男大生把小玉帶到房裏聊天,一時情不自禁偷嘗禁果;去年十月、十一月男大生在宮廟當志工時,和小玉在宮廟倉庫內嘿咻兩次。
雙方家長不知這對「小兄妹」暗地交往,月前小玉媽媽看到女兒手機LINE訊息,發現女兒和男大生以老公、老婆互稱,裡頭還有不少鹹濕對話,詢問後才知兩人交往且已發生性關係,氣得告男大生性侵。
原本交好的兩家人也因此事鬧翻,小玉家人責怪男大生引誘小女孩,鍾家則認為小玉勾引他們兒子,由於男大生坦承至少曾經與小玉發生三次性關係,因此桃園地檢署昨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性交罪,將鍾男提起公訴。
律師陳亮佑表示,根據《刑法》二二七條,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桃園市警局婦幼隊也提醒和未成年男女談戀愛,千萬不要因一時衝動而觸法,即便你情我願,仍有法律責任。
未滿14歲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以上、未滿16歲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只要你情我願均不罰
註:若雙方未滿18歲,在合意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為「兩小無猜條款」,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律師廖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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