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堯昨未出庭,委任律師周武榮受訪指,少女指證鄭男下體特徵與實際情況不符,會補強證據並上訴。
少女昨和家人聽判後忍不住啜泣,母親將她擁入懷中,同時和親友哽咽批評法院「判太輕,一定會上訴,要讓他(鄭家堯)受到制裁!」林依晨經紀人則回應「不予置評」。
判決指,鄭家堯(48歲)是在2013年間因單車運動結識少女父親,並在隔年2月起開始教導少女功課,雙方互動頻繁,2014年8月,鄭男開車載少女投宿宜蘭某高級飯店遊玩3天2夜,第2晚就和少女發生性行為,第3天鄭男載少女循北宜公路北返途中,把車停在路邊,在車內要求少女口交。
鄭男遭控性侵後,僅坦承帶少女到宜蘭遊玩、過夜,矢口否認發生性行為,辯稱是少女父親向他借錢,少女為替父親出氣而報復。
不過少女卻清楚描述出,兩度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與過程,還能說出鄭男身體及下體特徵,檢方偵查時,曾當庭勘驗鄭男下體,與少女描述的特徵大致相符。
雖然鄭男律師辯稱,少女描述的特徵與事實不符,但法官認為,鄭男下體特徵位於性器官後方,必須刻意撥弄才能看見,連長期幫鄭男按摩背部、雙腿的按摩師都沒發現過,少女若非貼身接觸,應無從描述。
此外,鄭男辯稱的借貸關係只存在鄭男及少女父親之間,少女並未介入,不可能僅因借貸糾紛就自毀名節,且鄭男也未通過測謊,因此認定鄭男與當時年滿14歲、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2次性行為。
另外,少女指控鄭男從2014年初起,就對她猥褻、性侵多達25次的部分,雖有多名同學作證,曾聽少女訴說自己遭父親友人性侵,但因同學們不是不知道少女遭性侵情節,就是說的和少女證述不符,再加上鄭男也全數否認,法官因此以證據不足等理由,判鄭男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徵兆
.出現觸摸自己或他人性器官的不當舉動,或自我封閉、呆滯
.身上出現莫名傷痕
.有無法清楚交代的金錢或禮物
★處置
.讓孩子知道「不是你的錯」,並給予安全感及陪伴
.試著查證並盡速報警
.父母得避免在孩子面前互責或表露負面情緒
.教導孩童身體自主權不隨便被觸碰
.多關心與觀察孩子的身心狀況
資料來源:靖娟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