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百般精神騷擾凌虐的劉女(五十歲)表示,二○一五年十二月余男(四十六歲)常到她工作的釣具店購買用品,談吐中發現他很有禮貌,還會關懷她家人,才接受對方追求,交往後才知道他根本遊手好閒、性需求大,經常酒後拳腳施暴,交往一個月提分手。
有恐嚇、妨害自由前科的余男,多次要求劉女復合不成,加上劉女聲請保護令,心生不滿,於去年六月持槍前往劉女先前任職的釣具店,朝王姓負責人(五十四歲)腹部開槍,王男緊急送醫救回一命,警循線逮捕余男並起出改遭手槍及子彈,劉男被依槍砲、殺人未遂送辦收押。
劉女表示,余男去年底交保後不斷LINE她要求復合,甚至恐嚇要對她家人不利。上月十七日,余男搶走她的車子,還將她強押上車,不斷飆罵三字經,還出手毆打。她趁余男放慢車速準備停紅燈時,趕緊掙脫打開車門跳車逃離。三月二日,余男駕駛她的新車衝撞她家門前種植的蘭花及大門,甚至還將她的照片做成遺照放在門口,鄰居見狀出來查看,余男才加速逃逸,還差點撞傷鄰居。
劉女避不見面,上月底余男又到釣具店逼問王男劉女聯絡方式,王拒絕透露,余竟恐嚇:「上次開槍沒怎樣,算你運氣好,你如果要繼續維護她,我就對付你!」他嚇得趕快報案。
上周四余男入住雲林縣一家民宿,業者發現他的車右側後視鏡用膠布包裹,右前輪弧有補釘,覺得可疑報警,警到場發現車體多處毀損,車頂被刻「劉××我恨你、你沒用、真的會死」,引擎蓋寫「劉××做人要將心比心」,座椅、車門內襯被割破,副駕駛座更堆滿檳榔渣、酒瓶,確認是劉女被搶的車,訊後依搶奪、恐嚇等罪嫌將他送辦後收押。劉女看見愛車慘狀,泣訴:「他真的太恐怖了!」
兩性專家江映瑤說,遇恐怖情人應立即分手,若有安全顧慮可搬家、更換電話並報警求助,出門時應有親友陪同。律師林瓊嘉說,余男搶車及強押上車,涉搶奪罪及妨害自由罪,最重各可處五年徒刑,傳送恐嚇簡訊、擺放遺照構成恐嚇罪,最重可處二年徒刑。
●改變生活作息,更換電話號碼及住所,可暫時借住親友家中
●發現對方控制慾強、常以死相逼,應告知親友,防遭遇不測
●對方若有暴力、恐嚇行為,應錄音、錄影並保留簡訊內容向警方報案
●更換住家鑰匙,請管理員過濾訪客身分,避免受騷擾
資料來源:行政院婦權會委員黃瑞汝、兩性專家江映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