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為何需要數位經濟基本法(許毓仁)

出版時間 2017/04/06

因此,我決定推出「數位經濟基本法」。從2016年10月開始,便開始向各個相關產業人士請益,直到2017年,總共舉辦4場討論會、1場行政部會協調會及2場公聽會。在討論過程中,始終令我感到為難:「到底要修成基本法性質,作為相關部會的指導原則;還是使用作用法性質,避免相關部會將規範執行產生相互牴觸?」最後考量到法律宣示能帶動各行政部會檢視固有法規範,謹慎修訂出數位經濟適用的法規體系,故採取「基本法」性質。

希望透過制定數位經濟基本法,促使政府開始正視數位經濟的重要性。台灣現有產業不應變成數位經濟革命浪潮下的犧牲者,因此,政府在面對數位經濟產業帶來的衝突時,有責任帶頭擴大數位參與機會、提倡數位人權並帶頭數位轉型,如此大破大立,才能兼容新、舊產業。
以下六項是此基本法的精神,讓各部會面對數位經濟浪潮時,有原則依循:1.政府可扮演數位經濟領導者角色,帶頭協助現有產業數位轉型。2.可作為跨部會協調機制的原則。3.納入創新實驗場域制度,給予所有提供數位經濟產品及服務模式者發展空間。4.提倡「負面表列」方式,由主管機關列舉違法事項,其餘未列舉之事項,則交還經濟市場主導,避免扼殺新經濟模式之發展。5.由政府帶頭推動網路安全、數位經濟跨國、跨區域發展之相關國際合作,並培養數位經濟人才。6. 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
有了這部基本法,相信接下來會有更多的衍生法以這部法為基礎架構,去為數位時代構築更大的夢想與保障。這是一個象徵國家高度的上位法,代表台灣國會對於數位經濟的重視,台灣要成為數位經濟變革引領者,而非犧牲者。立法可以讓新創產業在自己的國家得到保障;而不是走在隧道的盡頭中,但卻永遠看不到前面的光芒。

立委、TEDxTaipei共同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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