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中信:講個婚姻專法的故事給大法官聽(苗博雅)

出版時間 2017/03/30
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社會民主黨全國委員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中華民國曾經存在一部為特定族群量身打造的婚姻專法:「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這部軍人婚姻專法,添加許多和《民法》不同的限制,例如軍人結婚未經長官核准者無效。這對夫婦,男方在1986年入伍服役,1988年退伍。在男方服役期間,兩人舉行婚禮,符合《民法》締結婚姻的要件。豈料,後來丈夫主張「當初結婚未報請長官核准」因此當初結婚不算數!而這樣的說法也取得最高法院認證,13年婚姻煙消雲散。
這個故事不是孤例,還有許多對伴侶,因為不符合軍人婚姻專法的要件,在結婚十數年、甚至數十年後,遭法院判決婚姻無效。2008年,嘉義地方法院就曾有「結婚」40年的夫婦,丈夫欲結束婚姻關係,以「服役時結婚未經長官准許」為由,向法院訴請婚姻無效。不論子女如何主張是爸爸對不起媽媽,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還是依照「軍人婚姻條例」,判決40年婚姻無效,妻子還要給付百萬元給拋家棄子的丈夫。依照《民法》規定結婚數十年的枕邊人,原來是法律上的陌生人;原本是「婚生子」的子女,變成「非婚生子」;建立在婚姻制度的財產關係,也變得難以釐清。
人民依照《民法》的規定辦婚禮,豈料後來會因為軍人婚姻專法而遭判決婚姻自始無效。甚至也有軍人之間結婚,卻因不符軍人婚姻條例而在數十年後衍生爭議。在該條例被廢除後,實務上仍爭議不斷。在當事人已邁入更需要家庭支持的中老年階段,才發現原來「我從沒結婚」,對當事人權益衝擊不言可喻。

軍人婚姻專法的經驗告訴我們,在同一個國家,創設兩種以上婚姻制度,為特定族群量身打造《民法》以外的婚姻,會在實務上創造許多不必要的紛爭。自1930年創設的現代《民法》婚姻,經歷80年以上的實務操作,已是相當成熟的制度。就當事人間的身分、財產安排,都已累積大量實務經驗,有明確的條文及相對穩定的實務見解可供人民依循。若要從零開始,研發一套專為特定族群打造的「婚姻專法」,創設不同於《民法》婚姻的要件、權利、義務,將是一個浩大的工程,且是以特定族群數十年的幸福與尊嚴作為賭注。如果另立專法只是將《民法》婚姻的條文照抄,則又難逃「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譏嘲,也難以避免「隔離且平等」的後續憲政爭議。
噢對了,開頭講的那個故事,當時最高法院的承審法官,現在剛好已經高升大法官呢,應該還記得自己曾做過的裁判吧?反同婚的理由再神聖,會比「反攻大陸」更崇高嗎?有必要再重複軍人婚姻專法的歷史錯誤嗎?即將在下個月作出重大解釋的大法官們,請別忘了這些婚姻專法的真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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