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綠委王定宇等人的《刑法》修法草案,針對涉及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取消追訴權時效,亦即無限期追訴。蔡碧仲說,先進法治國家如德國,致人於死也無追訴期,法務部認同修法方向。另,王定宇也提案增訂《刑法施行法》第八之二條,未來《刑法》修正後,仍在追訴期間的案件都可適用新規定。
至於劉邦友、彭婉如案已屆滿二十年,據當年《刑法》規定,兩案追訴期均為二十年,後來《刑法》修正,追訴期延長為三十年,但兩案均適用舊法。藍委吳志揚詢問,本次修法後能溯及既往、讓案件「無限期追訴」嗎?蔡碧仲說,若確定追訴時效消滅,機關應該會有結案動作,但據他所知,這兩個案件目前機關都尚未結案。
綠委周春米追問,劉、彭兩案至今沒有被告,要如何結案?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余麗貞回應,依二○○五年修法前的舊法,偵查中時效不進行,目前案件都在偵查中,因此不計算追訴時效;而修法後的新法,則是起訴後,追訴期中斷,所以無論依新法或舊法,追訴期都尚未結束。周春米追問,若本次修法通過,兩案是否能適用?蔡碧仲說,若《刑法施行法》修正後,就可適用。
此外,綠委葉宜津等人的修正版本中,也要求對「重大經濟犯罪」不受追訴期限制,以避免陳由豪等重大經濟犯在追訴期後仍逍遙法外。不過,蔡碧仲說,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認定要點》認定的範圍很廣,字眼可能還要再斟酌,具體指涉案件樣態。經過討論,司委會最後仍無結果,召委蔡易餘請法務部儘速提出對案後,宣布擇期再審。
蔡易餘會後表示,昨雖未逐條審查,但達成共識未來會將「重大經濟犯罪」納入,並具體指稱「逃亡國外者,不受追訴期限制。」他指出,由於我國情特殊,與外國多無司法互助、引渡規範,才必須修法,重建國人對司法信任。
刑事局昨說,為維護治安、伸張正義,警方贊成修法把《刑法》重大刑案和殺人、重大經濟類案件改成追訴期無時效,實務上也可有利警方的追查。刑事局也強調,警方會繼續清查劉、彭兩案現有跡證,盼水落石出,還死者公道。
★王定宇版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致人於死者,或犯罪所得、不法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無追訴權時效限制
★周春米版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致人於死者,無追訴權時效限制
★葉宜津版
.重大經濟犯罪,無追訴權時效限制。(註)
★陳素月版
.妨害性自主犯罪,無追訴權時效限制
註︰重大經濟犯罪認定,由法務部定之。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