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這場釋憲的討論,同性伴侶在台灣被制度性排除的現狀必須要有所改變,已是社會共識,然而必須要給予何種法律上的地位與保障,不同鑑定人和大法官或有不同意見,也都透過此機會,清楚的各自陳述與表達。這是一場很精采的論辯,也希望透過這樣的示範,讓社會各界理解在民主社會中,如何進行立場不同、並同時具有情理法的思辨與論辯。
北市府的訴訟代理人廖元豪教授說得很好:「在目前社會正反如此激動的時刻,只有在大法官的憲法法庭上,才是唯一可以把事情說清楚的地方,也是一個民主制度的重要展現。」大法官們的問題與鑑定人的回應,都本於民主制度的原則進行討論,對此,我們給予高度肯定。
同時,今日另一個重要討論聚焦在「婚姻的本質到底為何?生育是否為婚姻的必要要件?」、「同性伴侶是否沒有生育的潛在可能,而可以被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從有婚姻以來,婚姻的內涵與要件就經過不斷的討論與修改,《民法》亦是跟著社會的演進改變其條文與內容,從來就不只局限於一夫一妻與必須具有生育功能的定義。
如果「具有潛在生育功能」是結婚的必要要素的話,那更年期後的異性戀者們,以及不孕症的患者們,甚至忘年之戀的老少配夫妻們,都不應被允許進入婚姻體制當中。更何況,現今台灣已有超過數百人的同志家庭擁有自己的下一代;在美國,更有30萬以上的同志伴侶所生的孩子存在。
故可得出,生育下一代,從來就不只局限於婚姻中,也不必然和婚姻緊扣在一起。現在已有小孩的同志伴侶們,不在婚姻中也可以生育;許多結婚的異性戀夫妻們,可能因種種原因不願意生育。把生育和婚姻緊緊相連,也正是人類婚姻史上對女性造成種種壓迫的最重要原因,更不應因此將同志排除婚姻制度外。
北市府的訴訟代理人廖元豪和祁家威的訴訟代理人伴侶盟律師許秀雯都提到,婚姻意謂著《民法》的各種保障,同時也是一種全世界共通的社會文化,同志被排除在《民法》之外的法律現況,不僅是讓同志沒有法律的保障,也是把同志區隔在社會之外,同時必須耗費更多的社會與司法成本去達到婚姻平權的目標。其他國家已經走過的冤枉路,難道台灣還要重蹈覆轍?
在這場論辯當中,我們最感到遺憾的便是主管機關代表法務部的態度,用「考妣說」與「不知如何祭祖」的低層次論述,拿到憲法法庭中作為將同志從婚姻制度排除的理由,已令人非常傻眼,更別說作為執政黨的行政代表,處處顯露出對性別平等知識之匱乏,只能讓人頻頻搖頭。
我們懇切的呼籲大法官們,看見並理解同志伴侶們長期的苦痛,並且站在人權的高度,做出一個有益於台灣民主進步的解釋,讓台灣成為第一個讓同性合法結婚的國家,讓人權立國不再是口號。
法務部論述層次低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