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要有感 從限制出境講起(賴瑩真)

出版時間 2017/03/21

這樣的設計是認為羈押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較大,因此須再經過法院這一關,由法官訊問並檢視羈押事由是否足夠,才決定被告是否羈押。相對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包括限制出境)的處分,因為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較小,所以檢察官可以自行處分。但對當事人來說,他怎麼想都不明白,為什麼一樣被限制人身自由,有的人可以到法院去,享有相對公平的審理環境,開庭時還有律師幫他辯護。但倒楣如他,就只能任憑檢察官處分?而那些可以享有法院開庭「好處」的人,卻通常是犯罪情節較重大的人?
「這是什麼樣的司法?」他不斷地問。對他來說,限制出境足以讓他信譽掃地,傾家蕩產。此時他反而恨不得檢察官聲請羈押,讓他有向法官申冤的機會,而不是接受限制出境處分。
這種同樣侵害人民身體自由,卻有著「一國兩制」的情況,既不符合《憲法》規定,更無法平息法律界對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質疑。在大法官釋字737號解釋後,將來被告及律師在法院羈押審查程序還享有閱卷權利,可以對檢察官進行充足的辯護與攻防,相對於遭到檢察官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被告來說,不公平的情況將愈趨傾斜。
人民困惑在於,檢察官既是位於被告的對立方,為什麼擁有強制處分被告的權力?既然《憲法》規定人民的身體自由必須經由法院法定程序,才得以處罰,為什麼檢察官卻可以直接限制人民的自由?當檢察官擁有這些權力時,又應該如何制衡?這些問題,期待司改國是會議給人民一個答案。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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