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遇例休 拒給補假可罰百萬

出版時間 2017/03/18
勞動部昨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宣告特休假可採曆年制計算。胡瑞麒攝
勞動部昨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宣告特休假可採曆年制計算。胡瑞麒攝

《勞基法》修法自今年起刪除7天國定假日,昨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也同步將原有19天國定假日的條文刪除,但將原本在前年以解釋令發布的補假規定入法,方便勞僱雙方遵循。勞動部說,補假該放在哪一天,施行細則明定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補假日期;但例外是選舉罷免日(投票日)遇到休息日、例假時,因選舉權的行使只有當天才有意義,因此不須補假。
勞動部說,補假日視為國定假日,若勞工那天又應僱主要求加班,僱主應發給加倍工資。若僱主未給補假,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勞工若權益受損,可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或撥1955專線申訴。
在餐飲業工作的呂先生說,補假規定早就有,只是有些服務業僱主仍處在舊思維,認為做餐飲業就是要趁假日服務客人,政府應多向服務業宣導。記者唐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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