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新制明年元旦上路,房東不能再限制房客遷入戶籍。資料照片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昨表示,為平衡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促進契約公平,今年六月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年起實施。施說,國內出租房屋多以個人房東為主,初期會廣為宣導及輔導,以避免房東觸法。
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除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也不得約定稅賦轉嫁,針對房屋租賃關係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都明定應加以記載。
內政部指出,新制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承租房屋的消費者應符合租賃房屋用途,但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等營業用,則不適用新制規定,預計可改善過去造成「惡房東」或「惡房客」的不平等條款,保障權利救濟管道。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處主任徐佳馨說,新制對房客有利,但房東也可將長約改成短約,跳過報稅時間,或是以含稅的方式,調高現有的房屋租金,畢竟都會區的房屋供不應求,「房東還是會掌握一些籌碼」。
在外租房的王小姐說,未來申請補助、遷戶口會較方便,但擔心房東將成本轉嫁房客;房東謝先生則指,出租房子有修繕跟稅金等成本,未來恐增加出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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