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修訂民法納入同性婚姻(高忠義)

出版時間 2016/10/27

任何立法過程必定都需要投入各種資源,難道為了節省資源要直接關了立法院嗎?所謂社會爭議就是社會大眾對某個議題有分歧的看法,有爭議就需要溝通處理,提案送立法院討論就是一種溝通處理過程。
壓制同性結婚的做法歷史悠久,沒有得到什麼好處,經濟沒有因為同性不能結婚而更好、生育率也沒有因為同性不能結婚而更高,所以廢掉壓制同性婚姻的陳舊做法此其時也。
同性戀者不會因為同性不能結婚就跑去跟異性生小孩,就算勉強結婚生子對下一代的教育成長也不利。人類走到了21世紀,婚姻、生育以及性行為早就互相脫離了。人們可能不婚不育、婚而不育或育而不婚。而婚內、婚外、未婚都可能有性行為,這些都是正當的選擇,國家沒有立場再將結婚、生育及性行為綁在一起了。
對於愛滋病或任何可能藉由性行為傳染的疾病,只有兩種辦法,要嘛統統禁慾,要嘛用保險套。至於未成年子女利益,沒有任何根據可以說同性戀者不會教育孩子。
先前推動的多元成家方案中,包括伴侶制度。推動者希望以伴侶制度作為戀人以上、婚姻未滿的中間態樣。

在便利共同生活的相互代理,同時保留退出關係的彈性上,此項制度確實有其價值。
然而在家事分攤以及事後的給付補償機制,允宜深思可行性。在多年的同居共財之後,要針對哪一方做了哪些家事釐清誰還應該付多少錢給另一方,恐怕是陳義過高,徒然製造難題。
多元成家方案的擴大家屬制度也有爭議。舉例言之,多人組成靈修團體而同居共財,但團體成員彼此間的親疏遠近並非都一樣,例如母親帶子女參加某宗教靈修團體,母子之間的關係最為密切,其他人未必能在生活上代理其母或其子,對代理權之限制又不能拘束善意第三人,恐滋生許多爭議。而且若其子未成年,而母親過世,此等情況下新的家屬制度對繼承與未成年子女監護關係將產生何種複雜化的影響,亦不能不考慮。
許多人基於宗教情感或個人性傾向對同性戀仍難接受。但在一個追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社會,沒有理由因為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性傾向就跟左撇子或右撇子一樣,無須追問是先天還是後天,都是每個人自己的正當選擇。

美國紐約州律師、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顧問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