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四十七歲)被控一九九五年九月,夥同黃銘泉、黃春棋與陳憶隆,擄走建商黃春樹押往汐止山區殺害埋屍,再勒贖七千萬元。警方先逮捕黃春棋與陳憶隆,兩人供出黃銘泉與徐自強是主謀。
黃銘泉逃往泰國被仇家殺死,徐隔年投案堅稱被誣賴,但檢方根據共犯供詞起訴三人,一審到更五審都判死,二○○○年最高院判三人死刑定讞。
因徐不認罪,司改會介入聲援他,二○○四年大法官做出五八二號解釋,宣告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另經檢察總長吳英昭代徐提第五次非常上訴,終獲最高院認同,將徐的部分發回更審,陳、黃仍維持死刑定讞。
更六審仍判徐死刑,更七審、更八審採信律師提出的不在場證明,認為肉票被綁到汐止時,徐在桃園郵局被監視器錄下領錢過程,認定徐沒參與撕票改判無期。更八審並引用《速審法》,以徐羈押逾八年裁定無保釋放。更九審時黃春棋拒幫徐作證,法官指黃剝奪徐和共犯對質的權利,且黃曾遭刑求,不採其不利於徐的證詞,首度判徐無罪。
檢方以黃手機未經確認有無打給共犯上訴,但最高院認為,檢方隔二十年才聲請不合理駁回上訴,徐無罪定讞。徐被押近十五年,若依每日五千元計算刑事補償,恐高達兩千七百萬元。
徐自強昨哽咽說:「終於等到這一天!很不真實,好像假的。」他還說:「我不倒楣,我很幸運能走出來(監獄)!」
徐母表示,兒子終判無罪覺得欣慰,「但兒子一退伍就因此案纏身,整個人生都毀了。」徐的律師林永頌稱:「樂見最高院願面對曾有的錯誤。」
死者家屬昨聯繫不上,高檢署稱尊重判決。時任內湖分局長、現任警政署副署長林德華稱:「不便發表意見。」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指,審案過程可能出現不同的證據及取捨,依《法官法》規定,不能僅因前審與定讞判決不同,就對法官做出懲戒。
●現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兼職秘書
●家庭:離婚,育有1子
●學歷:國中畢業
●經歷:廚師、工廠工人、貨車司機、檳榔攤業者
●司法紀錄:
.歷審被判9次死刑、2次無期,判死次數僅次於陸正案被告邱和順的14次
.檢察總長破紀錄5度提非常上訴,使徐判死定讞後獲更審
.被羈押近16年,僅次於邱和順的23年
.適用《速審法》審理中被告不得羈押逾8年規定而獲釋第一人
.提釋憲後,大法官會議作出「共犯自白須經其他被告詰問才有證據力」解釋文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