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女拉同學下海 幫父賺錢

出版時間 2016/08/13

台中市一名16歲傳播妹今年5月陪酒時遭性侵,警追查發現,被害人幕後老闆疑為綽號「強哥」的林姓男子(35歲)。林男與林姓女友(45歲)共同經營兩家傳播公司,對外以「未成年可」、「純坐檯」、「高所得」、「供食宿」等名目,招攬未成年少女當傳播妹。
離譜的是,林男為確保旗下小姐來源無虞,竟透過與前妻所生、就讀國三的16歲女兒「小雨」,向同學吹噓加入傳播公司至少月入數萬元,誘惑中輟、蹺家少女下海,小雨每引誘一名少女加入,就可向父親領取數千元「介紹費」,至今已介紹3、4人下海,她自己則未下海。

林嫌每天安排馬伕載旗下少女到各酒店陪酒。翻攝畫面

台中市少年隊本周二逮捕林嫌、林嫌女友、小雨及馬伕賴姓男子(19歲),救出8名未成年少女由社會局安置,另起出70公克搖頭丸毒品。
獲救的8名少女均已輟學,多半出自單親家庭,一名少女甚至說,為買高價手機、名牌包,「陪酒沒什麼大不了!」林男及其女友、女兒、賴男等人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毒品等罪嫌送辦。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副教授蔡盈修說,時下誘惑多,青少年若無法建立正確價值觀,容易為錢誤入歧途,建議家長多關心子女,適時導正。

律師林仲豪表示,林男父女意圖營利媒介少女陪酒或性交易,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以強暴、脅迫等手段逼少女就範,可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處7年以下徒刑,由於林男教唆未成年的女兒犯罪,可加重其刑至1/2;其女兒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可減輕或免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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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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