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為何不開槍「怕流彈傷無辜」

出版時間 2016/04/30
警方前天下午在夜巿攔檢丁女駕駛轎車,因在鬧區怕流彈傷人未開槍阻止。翻攝畫面
警方前天下午在夜巿攔檢丁女駕駛轎車,因在鬧區怕流彈傷人未開槍阻止。翻攝畫面

黎文明指出,近距離開槍雖可嚇阻,但就算打破4個輪胎,車輛仍能行駛,且萬一「打到鋼圈,跳彈可能傷及路人」。他說,3名警員都有一定的歷練,選擇不開槍是比較慎重的作法,市警局也認為如此處置是比較妥適的。
有警員私下指出,桃園楊梅分局警員葉驥在2014年追緝拒捕的通緝犯羅文昌,因開槍射擊駕車逃跑的羅男大腿致其傷重不治,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定讞;另桃園保大小隊長陳風烈追捕拒檢毒犯結果對方自摔死亡,也被判刑6月,警大前教授葉毓蘭痛批:「桃園地院一再以有罪判決,讓警察畫地自限、怯於積極執法。」
對於執法開槍爭議,警員私下指出,目前大家使用槍械時,會有一定的心理負擔,「桃園的警察追捕嫌犯已經有2個人被法官判刑了,到底誰還敢開槍?」
記者吳詠平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須使用槍械才能制止時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可用槍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警方可用槍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警方可用槍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警方可用槍
資料來源: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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