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用重判堵住對岸的口實(林彥良)

出版時間 2016/04/16

本案依團夥及分工分成50餘個案號接續起訴,起訴時均以他們所犯的是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年輕力壯不思正途,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強制工作。無奈法院在該案仍然一律輕判。

仔細觀察,輕判非立法造成。依2011年當時法律,詐欺犯每一個犯罪事實從1天到5年都可以判。法院以一罪一罰重判詐欺犯,並無法律上的困難。
輕判實際上是審判實務畫地自限的結果。依個人及同仁偵辦所見,法院審理中只要律師強力質疑,檢方舉證對岸公安部門製作的大陸被害人指證筆錄、大陸共犯自白供述筆錄都有可能成為要丟出法庭的傳聞,沒有證據能力。
檢方曾在審理時聲請調查取證,請院方利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透過對岸法院系統取證,或者是利用兩岸已成熟用於偵查審判的視訊系統取證,換來的是法院系統從上到下堅守「非當庭交互詰問不能形成有罪心證」、「視訊取證不在協議範圍內,無法辦理」的判決理由,把一切伸手可得的證據技術性拒於門外,被告無罪的機會自然大增(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1 月10日院鼎文廉字第1010000209號函意旨、司法院101 年2 月17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01255號函覆意旨,均為無罪判決所愛用)。

另一些法官一方面不想讓詐欺犯無罪脫身,一方面在證據自我弱化之下,又怕上級審法院不支持,只好和被告來個大和解,輕判了事。
在2014年6月18日修法後,類似案件固然拉高刑度到1年以上7年以下,但所謂7年真的是擺好看的,法院的量刑永遠會在最低度刑擺盪。其實,個案承審的法官們不該被過度苛責,他們只是在踐行臺灣法院好幾代傳承下來的輕判文化,不能輕易改變,以力求量刑的公平。這恐怕是司法院近年來一連串的量刑改革,也難以撼動的。
2013年間為屏東廣大興號漁民被菲律賓海巡官員殺害案件赴菲調查,接待我方調查團的菲律賓國家調查局副局長致辭時宣稱:不論我們(法律人)身在何處,正義必須彰顯(No matter where we are, justice must be served.)。對照台灣處理跨境詐欺案件自我本位、吞舟是漏的判決困境,想來不禁汗顏。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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