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全在中國 嫌犯回台恐縱放

出版時間 2016/04/13

法務部政次陳明堂表示,兩岸過去共同偵辦犯罪的默契,都是中國嫌犯送中國,台灣嫌犯由我國帶回,不過這次對岸未事先通報我方合作偵辦,「會要求檢警清查,此案有無台灣民眾被騙,做為和對岸協商要求把人遣返的依據,並向對岸了解為何沒事先通報我方。」
陳指出,已要求對岸盡速提供偵辦進度,並讓我方派員前往了解;未來若這些人在中國被判刑,我方會透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將他們接回台灣服刑。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戴東麗則坦言,此案相關人證在中國、詐騙用的電信機房在肯亞,即便把人押解回台受審,未來開庭時,首先得考量被害人來台出庭作證的意願,且我國還要支付被害人往返機票、食宿費,不符合訴訟經濟、法庭便利原則。

但有不願具名法官指出,實務上我國可引用《憲法》和最高法院判例,以「大陸地區」屬我國司法管轄範圍來審理此案,例如二○一四年間,兩岸在柬埔寨破獲兩岸嫌犯共組電信詐騙案,該案被害人也是中國人,但集團中六名台灣嫌犯,後來都被送回台灣,由台灣法院依詐欺未遂罪判處九月到一年八月不等徒刑。
劉冠廷、法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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